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3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231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益丞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霖松
- 訴訟代理人
- 成介之律師
- 複代理人
- 徐秀蘭律師
- 複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羅世杰
- 訴訟代理人
- 張晶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唐永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3 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其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