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0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家登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鴻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特別代理人 張益周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大溪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志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8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聲明上訴狀所載,核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10,361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2,9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