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6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6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洪貞華
吳鎮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君毅間請求撤銷暴利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 年3 月5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 萬5,40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1,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吳洪貞華、吳鎮宇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