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62號

撤銷暴利行為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蕭淳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6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洪貞華

      吳鎮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君毅間請求撤銷暴利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 年3 月5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 萬5,40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1,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吳洪貞華、吳鎮宇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62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暴利行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