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2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27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韓中荷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黃苡晴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一心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裕盛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邱達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927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106 年4 月27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12,9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