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9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90號
- 上訴人
- 黃登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大維、許舒涵間因本院民國105 年度訴字第2090號請求確認建物滅失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11,543 元【計算式:(128.87+7.86)㎡×19,100元(即公告現值)=2,611,5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4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