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0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仁煥
黃崇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101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黃仁煥、黃崇原之上訴利益標的價額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9,948 元(占用面積84平方公尺×105年系爭土地公告現值16,547元/ 平方公尺)、3,458,323 元(占用面積209 平方公尺×105 年系爭土地公告現值16,547元/ 平方公尺),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為黃仁煥22,141元、黃崇原52,881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