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0號
- 上訴人
- 豪譽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馨宜
- 被上訴人
- 科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憲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萬8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