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30號
- 上訴人
- 烏樹林花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秀玲
- 上訴人
- 鍾羅瑞香
- 被上訴人
- 鍾國宣
鍾國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民國105 年度訴字第730 號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