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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1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曾家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1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文逢(林乾連之繼承人)
即原告
林文雄(林乾連之繼承人)
即原告
林東榮(林乾連之繼承人)
即原告
林文中(林乾連之繼承人)
即原告
林文進(林乾連之繼承人)
即原告
曾林秀蘭(林乾連之繼承人)
即原告
林月嬌(林乾連之繼承人)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姜仁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81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0,94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19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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