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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13號

給付遺贈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陳振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13號

原告
楊宏業
原告
楊宏璽
原告
楊宏斌
原告
楊麗婉
原告
楊麗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泰鑫律師
被告
楊金枝
被告
楊碧雲
被告
蔡春美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楊俊德
被告
楊偉煌
被告
楊秀華
被告
楊志華
被告
楊敏華
被告
楊張秀菊
被告
楊鑫龍
被告
楊鑫堅
被告
楊鑫童
兼上四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鑫耀
被告
楊淑瑛
被告
楊簡彩清
被告
葉仁傑
兼上三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青穆
被告
楊茜文

      楊佳穎

      楊佳蓉

      楊佳珮

      DAVID YANG

      楊理欽

      楊淳惠

      楊淳茹

      Yogi Philip Kao

      Ronald Ryan Kao

      Angie Lillian Kao

      江佳勲

      江長霖

      李悅慈(楊彩琴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遺贈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六關於原告應受移轉比例之記載,原告楊宏璽部分應更正為「1/6 」,原告楊宏斌部分應更正為「2/6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振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13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遺贈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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