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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7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周珮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7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兆標
即原告
黃欐筑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潘盧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379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9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02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79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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