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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36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丁俞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3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黃木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蘇美珠
被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黃木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查,就本訴上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9600元;反訴上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1075萬4149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32元,本件本訴及反訴之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34萬9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判決主文第五項部分
    上訴人應移轉以下不動產所有權予被上訴人黃木泉
  ㈠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
    土地公告現值9,000 元/㎡×面積228 ㎡×權利範圍1/1 =
    2,052,000元。
  ㈡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土地公告現值9,000 元/㎡×面積200 ㎡×權利範圍1/1 =
    1,800,000元。
  ㈢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土地公告現值21,752元/㎡×面積349.37㎡×權利範圍(2/
    10+1/10) =2,279,84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㈣桃園市○○區○○段00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
    ○街0 段000 號):
    房屋課稅現值:297,200元
  ㈤桃園市○○區○段段00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
    ○街000 號2 樓):
    房屋課稅現值:325,100元
二、判決主文第六項部分
    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黃木泉4,000,000元
三、合計10,754,149元(計算式:2,052,000 +1,800,000 +2,
    279,849 +297,200 +325,100 +4,000,000 =10,754,149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36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