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0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03號
- 原告
- 鴻富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健鳴
- 原告
- 李詩鈴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建昌律師
- 被告
- 香波皇家城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翠軒
- 訴訟代理人
- 孫繼奉
- 訴訟代理人
- 馮隆財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江松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三項「訴訟費用百分之九十九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百分之一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