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12號
- 抗告人
- 即被告
- 廖基成
- 相對人
- 即原告
- 美立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昌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10月17日本院所為105 年度重訴字第512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僅就系爭廠房中如附圖一所示屋頂、如附圖二所示窗戶、如附圖三所示屋頂,合計面積為10平方公尺部分聲明不服,其餘部分則未聲明不服,原裁定逕以相對人起訴時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裁判費,顯有違誤,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裁定認抗告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僅繳納部分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3,480 元,並於民國106 年10月17日裁定命抗告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636,240 元,惟抗告人表示僅就附圖一至附圖三所示部分,合計面積為10平方公尺部分聲明不服,系爭廠房其餘部分則未聲明不服,是本件抗告人之上訴利益應為210,800 元(占用面積10公告現值21,080=210,8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480 元,業據抗告人繳足,為此爰廢棄原裁定,並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