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盛發
- 訴訟代理人
- 李鳴翱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逢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5 年重訴字第8 號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1,432,4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0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