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保險字第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字第17號
- 上訴人
-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進
- 被上訴人
- 葉張阿娥
葉振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保險字第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1,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李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