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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再易字第2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周玉羣周珮琦程欣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23號

抗告人
傅陳爕
相對人
郭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1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教示規定欄關於「得抗告」之記載及正本教示規定欄關於「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不得抗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 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周珮琦

法 官 程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再易字第23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