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再易字第2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23號
- 抗告人
- 傅陳爕
- 相對人
- 郭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1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教示規定欄關於「得抗告」之記載及正本教示規定欄關於「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不得抗告」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 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