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2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茂禎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秉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競業禁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2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45,808 元,應徵裁判費54,2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