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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原簡上字第1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卓立婷葉晨暘李麗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原簡上字第1號

上訴人
陳孟嘉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被上訴人
胡清榮
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五項關於「桃園市復興區竹圍段」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市復興區巴陵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葉晨暘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原簡上字第1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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