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24號
- 上訴人
- 陳孟嘉
- 被上訴人
- 胡倉華住桃園市○○區○○里0 鄰○○00○0 號
胡石信
胡美嬪
胡信照
胡淳馨
胡信良
胡信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5 年原訴字第24號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 386,8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8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