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41號
- 原告
- 劉春元
- 被告
- 藍依婷即將夠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第五行關於「被告藍依婷」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藍依婷即將夠企業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