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李慶華
- 相對人
- 泉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此觀諸公司法第322 條第1 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泉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經濟部限期於民國104年9月16日前改選董監事,屆期相對人仍未完成改選,主管機關經濟部即依法以104 年9 月16日為廢止登記之期日,相對人之董事及監察人當然解任,故無法定清算人,致稅捐稽徵文書無法送達,為合法送達稅捐稽徵文書,保全租稅債權,茲以利害關係人身份請鈞院選派清算人等情。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董事及監察人當然解任,係董監事身分喪失,僅為股東之情,惟觀諸公司法第323 條、第326 條,監察人仍繼續執行監察權,顯見聲請人之主張不足採信。
㈡承上,當然解任,董事身分喪失,則公司法第322 條第1 項之董事指何?如何還有第324 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是否均成具文?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之主張於法無據,相對人仍有法定清算人,本院依法不得選派清算人,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