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5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528號
- 聲請人
- 星澄油漆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褚瓊華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經查並無茗「蘆」企業有限公司,僅有茗「廬」企業有限公司。故請表明系爭支票發票人正確之名稱。如有誤繕,並請提出記載正確發票人名稱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528號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經查並無茗「蘆」企業有限公司,僅有茗「廬」企業有限公司。故請表明系爭支票發票人正確之名稱。如有誤繕,並請提出記載正確發票人名稱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