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28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528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528號

聲請人
星澄油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瓊華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經查並無茗「蘆」企業有限公司,僅有茗「廬」企業有限公司。故請表明系爭支票發票人正確之名稱。如有誤繕,並請提出記載正確發票人名稱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528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