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家簡上字第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簡上字第5號
- 上訴人
- 游慶煌
- 上訴人
- 游福榮
- 上訴人
- 游哲賢
- 上訴人
- 游慶麟
- 上訴人
- 游秀英
- 上訴人
- 游秀琴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曾朝誠律師
- 被上訴人
- 簡木火
- 被上訴人
- 林簡美月
- 被上訴人
- 簡月
- 被上訴人
- 蔡陳月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志峯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孟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理由欄貳、四、㈡、⒊第七行關於「上訴人游慶鄰」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上訴人游慶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