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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家簡上字第5號

確認繼承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蘇昭蓉謝宜伶林文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簡上字第5號

上訴人
游慶煌
上訴人
游福榮
上訴人
游哲賢
上訴人
游慶麟
上訴人
游秀英
上訴人
游秀琴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朝誠律師
被上訴人
簡木火
被上訴人
林簡美月
被上訴人
簡月
被上訴人
蔡陳月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複代理人
陳孟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理由欄貳、四、㈡、⒊第七行關於「上訴人游慶鄰」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上訴人游慶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昭蓉

法 官 謝宜伶

法 官 林文慧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家簡上字第5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繼承權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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