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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8號

確認遺囑有效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8號

上訴人
徐詠茹
訴訟代理人
曹秉辰
被上訴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譽國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林火土

一、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5 月17日所為105 年家訴字第18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且未於上訴狀內表明本件訴訟標的具體金額,亦未敘明其上訴利益金額若干,復未載明對第一審不服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桃園市○○區○○路○○○○○○○○○○○區○○段○○○段00○000 地號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到院;並具狀表明對第一審不服程度及應如何廢棄及變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8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遺囑有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