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7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74號
- 原告
- 林事萬
- 訴訟代理人
- 李宏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佩儒律師
- 被告
- 林許順妹
- 被告
- 林音儒
- 被告
- 林事協
- 被告
- 林秋萍
- 被告
- 林秋燕
- 被告
- 林秋樺
- 被告
- 林鈺霞
- 被告
- 林業楷
-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陳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6 之面積欄內關於「970.67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976.07平方公尺」;又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5 頁倒數第5 行至第6 行關於「本件原告陳玉坤等請求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原告林事萬請求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均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