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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74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張詠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74號

原告
林事萬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佩儒律師
被告
林許順妹
被告
林音儒
被告
林事協
被告
林秋萍
被告
林秋燕
被告
林秋樺
被告
林鈺霞
被告
林業楷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6 之面積欄內關於「970.67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976.07平方公尺」;又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5 頁倒數第5 行至第6 行關於「本件原告陳玉坤等請求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原告林事萬請求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均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詠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74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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