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6號
- 上訴人
- 即原審原告
- 中華碩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隆星
上列上訴人與展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因105 年建字第1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33,45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7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