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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張益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6號

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中華碩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隆星

上列上訴人與展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因105 年建字第1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33,45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7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6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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