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6號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中華碩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隆星 上列上訴人與展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因105 年建字第1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33,45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7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