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5號
- 上訴人
- 橘舍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玉蕙
- 被上訴人
- 鄭彩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建字第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建字第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民國106 年5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繳納新臺幣1 萬1,415 元,該裁定於同年6 月1 日寄存於上訴人公司所在地之警察機關,依法於同年月11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存卷可考,惟上訴人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