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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何宗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5號

上訴人
橘舍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玉蕙
被上訴人
鄭彩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建字第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建字第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民國106 年5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繳納新臺幣1 萬1,415 元,該裁定於同年6 月1 日寄存於上訴人公司所在地之警察機關,依法於同年月11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存卷可考,惟上訴人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宗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5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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