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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45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林曉芳汪智陽李珮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45號

上訴人
羅素琴
上訴人
視同上訴人 鄭文詔
被上訴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吳國興
參加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王峻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法 官 汪智陽

法 官 李珮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45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