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4號
- 聲請人
- 陳國文
- 相對人
- 財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天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13日之民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中關於「一○五年度執字第九四○七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一○五年度司執字第九四○七號」。
理由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院民國105 年5 月13日105 年度聲字第84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