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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親字第105號

認領子女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林文慧

原告
A01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A03
被告
A05
訴訟代理人
張琬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領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正本主文欄中,關於A01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文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偉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親字第105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認領子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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