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親字第105號
- 原告
- A01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A03
- 被告
- A05
- 訴訟代理人
- 張琬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領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正本主文欄中,關於A01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