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2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茉莉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佳和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蔡裕翔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份存在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3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63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