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0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0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鈺羚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宗吾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205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9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6,42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