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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05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0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許鈺羚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李宗吾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205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9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6,42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05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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