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0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07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楊池湄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莊順進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謝鳳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5 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利益依其上訴狀表明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13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即被告莊順進則於具狀上訴之同時主動繳納上訴費,符合當事人協力促進訴訟義務,附此敘明。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