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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0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毛松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07號

上訴人
原告
楊池湄
上訴人
被告
莊順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謝鳳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5 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利益依其上訴狀表明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13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即被告莊順進則於具狀上訴之同時主動繳納上訴費,符合當事人協力促進訴訟義務,附此敘明。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07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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