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7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76號
- 上訴人
- 王莉瑛
- 被上訴人
- 何良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萬2,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3,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7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萬2,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3,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