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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0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毛松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0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鄭錦淵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陸悅銘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4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 元,此外,上訴人亦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8625 元,並提出上訴理由,毋得延誤。若逾期繳納上訴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02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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