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0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鄭錦淵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陸悅銘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4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 元,此外,上訴人亦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8625 元,並提出上訴理由,毋得延誤。若逾期繳納上訴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