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0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家登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鴻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張益周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大溪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8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聲明上訴狀所載,核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10,361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2,9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