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4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4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吳惕成
- 法定代理人
- 吳致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建利間請求確認派下員大會選舉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