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5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57號
- 上訴人
- 井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魏金鳳
- 被上訴人
- 高美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8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9 萬6,6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74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