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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85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呂綺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85號

上訴人
金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淳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淳鈫間因本院民國105 年度訴字第1985號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公司股東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或決議無效其訴訟性質與公司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類似,均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如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者,則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165 萬元定之(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456 號裁判意旨參照)。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分別為165 萬元、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26,002元(以上合計52,004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85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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