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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5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丁俞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56號

原告
周甜
原告
郭鳳勤
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誠宏
被告
徐柯寶玉
被告
徐清雲
被告
徐界蘭
被告
徐崧育
被告
徐秀香
被告
徐清全
被告
徐淑芬
被告
徐秀桂
被告
徐淑菁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建偉律師
複代理人
何豐行律師
被告
徐陳森妹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被告
蔡江謝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一百零六年五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同法第186 條亦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上字第1349號租佃爭議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故於民國106 年5 月2 日裁定於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上字第1349號租佃爭議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而系爭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10月26日號函、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上字第1349號判決、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736號判決、第2736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上更㈠字第7 號判決、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2305號裁定附卷可參。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56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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