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56號
- 原告
- 周甜
- 原告
- 郭鳳勤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彭誠宏
- 被告
- 徐柯寶玉
- 被告
- 徐清雲
- 被告
- 徐界蘭
- 被告
- 徐崧育
- 被告
- 徐秀香
- 被告
- 徐清全
- 被告
- 徐淑芬
- 被告
- 徐秀桂
- 被告
- 徐淑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鄭權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建偉律師
- 複代理人
- 何豐行律師
- 被告
- 徐陳森妹
- 訴訟代理人
- 劉德壽律師
- 被告
- 蔡江謝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一百零六年五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同法第186 條亦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上字第1349號租佃爭議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故於民國106 年5 月2 日裁定於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上字第1349號租佃爭議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而系爭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10月26日號函、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上字第1349號判決、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736號判決、第2736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上更㈠字第7 號判決、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2305號裁定附卷可參。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