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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87號

取消違約罰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汪智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8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中華海峽兩岸選擇權教育研究協會
即原告
國選擇權教育研究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孫偉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間請求取消違約罰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8,69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87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取消違約罰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