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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01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周珮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0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仁煥

      黃崇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101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黃仁煥、黃崇原之上訴利益標的價額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9,948 元(占用面積84平方公尺×105年系爭土地公告現值16,547元/ 平方公尺)、3,458,323 元(占用面積209 平方公尺×105 年系爭土地公告現值16,547元/ 平方公尺),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為黃仁煥22,141元、黃崇原52,881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01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