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4號
- 原告
- 潘爾超
- 被告
- 邱垂源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垂源之繼承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得持本裁定至該管機關辦理,耑此教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並應按被告人數檢附起訴狀繕本到院)。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邱垂源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
二、邱垂源之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住所,並補正「正確的被告姓名、人數」。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