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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毛松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4號

原告
潘爾超
被告
邱垂源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垂源之繼承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得持本裁定至該管機關辦理,耑此教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並應按被告人數檢附起訴狀繕本到院)。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邱垂源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

二、邱垂源之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住所,並補正「正確的被告姓名、人數」。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4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