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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5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5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賴籥蕊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黃炳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55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聲明上訴狀所載,核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22,388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3,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52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