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5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5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賴籥蕊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炳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55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聲明上訴狀所載,核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22,388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3,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