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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蔡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0號

上訴人
豪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馨宜
被上訴人
科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萬8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0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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