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0號上 訴 人 豪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馨宜 被 上訴人 科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萬8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