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5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5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國文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財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天龍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5年12月23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75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47,2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