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7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70號
- 上訴人
- 劉光景
- 被上訴人
- 李榮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萬7,490 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 萬6,200 元( 8.8 +7.47+5.18平方公尺)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