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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徐培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何石村
即被告
何正雄
即被告
江石城
即被告
何金旺
即被告
何石獅
即被告
何玉燕
即被告
江祈靖
即被告
蔡江雪
即被告
江欽奇
即被告
江麗雲
即被告
江麗皇
即被告
江玉春
即被告
江玉美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吳何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5 年度重家訴字第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00,54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1,53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培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惠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