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8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8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登慶
黃張壬妹
劉美君
黃金正
黃莉玲
黃莉娟
黃金城
屠曉芳
屠曉玲
楊惠雯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386 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均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就各上訴人應繳之裁判費數額說明如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一、上訴人屠曉芳、屠曉玲、楊惠雯部分: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3,14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735元。
二、上訴人黃金城部分: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07,09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38元。
三、上訴人黃登慶、黃張壬妹、劉美君、黃金正、黃莉玲、黃莉娟部分:
㈠上訴人黃登慶、黃張壬妹、劉美君、黃金正、黃莉玲、黃莉娟對原審判決主文第1 、2 項不服部分: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94,17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
㈡上訴人黃登慶對原審判決主文第3 項不服部分: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5,785,2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2,428 元。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