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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86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周珮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8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登慶

      黃張壬妹

      劉美君

      黃金正

      黃莉玲

      黃莉娟

      黃金城

      屠曉芳

      屠曉玲

      楊惠雯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386 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均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就各上訴人應繳之裁判費數額說明如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一、上訴人屠曉芳、屠曉玲、楊惠雯部分: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3,14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735元。

二、上訴人黃金城部分: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07,09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38元。

三、上訴人黃登慶、黃張壬妹、劉美君、黃金正、黃莉玲、黃莉娟部分:

㈠上訴人黃登慶、黃張壬妹、劉美君、黃金正、黃莉玲、黃莉娟對原審判決主文第1 、2 項不服部分: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94,17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

㈡上訴人黃登慶對原審判決主文第3 項不服部分: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5,785,2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2,428 元。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86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